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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短訊!違反職業健康檢查規定的經濟性裁員違法


(資料圖)

版次:B02來源:2022年07月27日

被告某紡織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召開職工會議,決定于2019年4月13日解除與原告李某等人的勞動關系。原告申請仲裁后,因對仲裁裁決書不服,于2019年7月19日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洪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為其進行全面健康檢查。洪澤法院以經濟性裁員符合法律規定,原告非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且被告未正常生產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2020年1月12日,洪澤衛健委出具《關于“某紡織有限公司屬于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公司”的證明》。被告于2020年向衛健委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再次向洪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為其進行全面健康檢查。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洪澤衛健委出具的證明及被告《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可以認定被告生產線存在職業危害。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既能夠保障勞務者的切身利益,又可以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履行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責任。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對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就以經濟性裁員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為其做健康檢查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應為職業健康檢查。陳昱陽

標簽: 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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