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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視點!財務公司須筑牢風險底線


(資料圖)

財務公司正迎來強監管。繼證監會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后,銀保監會7月29日正式對外發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兩部門的聯合通知劍指關聯交易,明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強調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而《辦法(征求意見稿)》相較原有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較大調整,可謂是對財務公司監管的一次“全面升級”。由原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發布的原有管理辦法,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已無法滿足財務公司行業高質量發展和當前新監管形勢的要求。

一方面,原有管理辦法在市場準入標準、對外開放政策、業務范圍和監管要求等諸多方面已明顯不符合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另一方面,近年來企業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導問題已日益突出,個別財務公司被集團利用淪為對外融資工具,加速將產業風險轉化為金融風險,造成惡劣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影響了整個財務公司行業的政策環境、外部形象。

強化對財務公司的監管不僅是維護行業正常秩序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要求。《辦法(征求意見稿)》優化了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分級監管。同時,強化向上延伸監管,以防范集團產業風險,對股東監管和公司治理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辦法(征求意見稿)》在防范風險方面提出了較為詳細的舉措,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比如,近年來個別企業集團利用財務公司違規開具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在集團出現經營危機后,財務公司承兌票據逾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針對票據業務可能出現的風險,《辦法(征求意見稿)》新增“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票據承兌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于資本凈額”等監管指標;將原監測指標“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存放同業余額的3倍、貸款余額不得高于存款余額與實收資本的80%”規范為監管指標,要求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控制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總額,加強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

在一些財務公司風險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業集團操控財務公司經營、財務公司自身公司治理嚴重失效等問題。為預防財務公司風險積聚及外溢,《辦法(征求意見稿)》新增“公司治理”章節,增加黨的領導、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等內容,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由于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存在高度關聯性和風險傳導性,新的監管辦法還要求財務公司應向監管部門報送其所屬集團相關報表數據和經營狀況,明確監管部門有權實地走訪或調查股東經營情況、詢問相關人員、調閱相關資料等要求,進一步強化對股東的監管。

當前強化對財務公司的監管有助于杜絕關聯交易,防止產業風險向金融風險轉化,筑牢防范風險的堤壩。對財務公司來說,要根據新的監管要求盡快整改,將此次監管升級作為推動業務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契機,進一步堅守主責主業,堅守正確的定位、專注服務集團內部,時刻牢記惟有筑牢風險底線,才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標簽: 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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