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快訊 > 正文

明確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及其性質,最新司法解釋6月1日起施行-環球新視野


(資料圖片)

訊(記者行海洋)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司法賠償案件適用請求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主要內容包括刑事賠償請求時效起算規則、非刑事司法賠償請求時效起算規則、請求時效特殊期間扣除規則、請求時效中止等。該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為兩年,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賠償請求人知道上述侵權行為時,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請求時效自該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之日起計算。

《解釋》規定,賠償請求人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請求時效期間內。賠償請求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相關機關申請確認職權行為違法或者尋求救濟期間,不計算在請求時效內,但是相關機關已經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應當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除外。

《解釋》確定,在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賠償請求人因下列障礙之一,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請求時效中止: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其他導致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請求時效隨之屆滿。

對于司法賠償請求時效的性質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表示,這個問題正是《解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關于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實體上的訴訟時效,還是程序上的起訴期限,此前存在不同認識。經過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見,對此問題達成共識,普遍認為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請求時效屆滿后賠償請求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但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并不消滅。

據此,《解釋》規定,請求時效屆滿的,賠償義務機關可以提出不予賠償的抗辯。請求時效屆滿,賠償義務機關同意賠償或者予以賠償后,又以請求時效屆滿為由提出抗辯或者要求賠償請求人返還賠償金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賠償義務機關以請求時效屆滿為由抗辯,應當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前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未按前款規定提出抗辯,又以請求時效屆滿為由申訴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在此基礎上,依照訴訟時效的援引原則,《解釋》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不得主動適用請求時效的規定”,以此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指出,《解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關注賠償請求人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相對弱勢地位,在規定各種情形的請求時效起算日時,充分考慮賠償請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權利的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避免過早起算請求時效,對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限制。此外,由于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請求時效中斷制度,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依據國家賠償法“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的規定,《解釋》專門規定了請求時效的特殊期間扣除規則,明確不將賠償請求人通過其他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或者尋求救濟的時間計算在請求時效內,從而與國家賠償作為最后救濟程序的性質相一致,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標簽: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