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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回答“如何認定套期關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資料圖】

本報訊 日前,財政部會計司發布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實施問答。對于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規定條件的套期關系,財政部表示,企業應當在套期開始日及以后期間持續地對套期關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進行評估。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套期關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是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系。該經濟關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因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而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

二是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系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不占主導地位。

三是套期關系的套期比率,應當等于企業實際套期的被套期項目數量與對其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實際數量之比,但不應當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相對權重的失衡,這種失衡會導致套期無效,并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例如,企業確定擬采用的套期比率是為了避免確認現金流量套期的套期無效部分,或是為了創造更多的被套期項目進行公允價值調整以達到增加使用公允價值會計的目的,可能會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企業在認定套期關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時,應當同時考慮以上三個條件,不得僵化地以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抵銷程度的一定量化指標(如80%至125%之間)作為認定套期有效性的硬性標準。(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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