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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強和規范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


(資料圖片)

訊(記者行海洋)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優化提級管轄、再審提審工作機制,完善審級監督體系。

《指導意見》針對“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中案件提級管轄、再審提審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完善問題”,細化明確了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具體情形、判斷標準、操作程序、保障機制,重點解決哪些案件“向上走”以及如何“向上走”的問題,推動較高層級法院通過提級審理典型案件,充分發揮統一法律適用、促進訴源治理、防止外部干預的功能作用。

《指導意見》明確,對于符合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轄區內屬于新類型,且案情疑難復雜;具有訴源治理效應;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動同類糾紛統一、高效、妥善化解;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等六類情形之一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報請提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提級管轄。

《指導意見》將提級管轄批準主體放寬至“院長或者分管院領導”,即院長、分管副院長和審委會專職委員,不再要求經審委會討論決定。

再審提審方面,《指導意見》強調,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一般應當提審。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再審申請,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提審的情形外,符合具有全國性重大影響、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由最高審判機關提審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審理等六類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審。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確須糾正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提審。

此外,結合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實踐,《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了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程序,配發了相關法律文書樣式。《指導意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加大監督管理和條線指導力度,配套完善激勵考核和成果轉化機制,確保改革舉措在各級人民法院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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