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項目通過驗收
2023-01-31 22: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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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中社1月31日訊,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在一份執行裁定書中表示,雖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不同,且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總計融資成本的最高限制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金融應為實體經濟服務,促進資金這一生產要素在各產業和企業之間良性流動,并分享實體經濟發展中創造的價值。如果金融服務分享的剩余價值過高,會阻礙實體經濟的發展,有悖于金融服務的根本。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故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的“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的司法指導意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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