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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短訊!最高法發聲!把握好平臺經濟發展中的“紅綠燈”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簡稱《促進消費意見》)和《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簡稱《穩定就業意見》)。

其中《促進消費意見》提出,把握好平臺經濟發展中的“紅綠燈”,穩定發展預期,激發投資活力。嚴厲整治“霸王條款”、消費欺詐、預付式消費“套路”消費者等消費領域頑疾。未成年人網絡游戲充值或者網絡直播打賞數額過大的,消費者有權依法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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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就業意見》明確,堅決反對就業歧視,依法打擊“黑職介”等違法犯罪活動。

穩定發展預期

“消費對經濟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促進消費意見》從三方面入手,增強消費信心,提升消費意愿。”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

具體而言,在消費端,《促進消費意見》規定,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法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夸大或虛構治療、保健、養生等功能,向老年消費者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服務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預存費用后,經營者卷款“跑路”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加強在線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網絡游戲充值或者網絡直播打賞數額過大的,消費者有權依法請求返還;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為由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盲發快遞,消費者有權請求無條件退貨。

在生產經營端,《促進消費意見》規定,對于行政機關違法限制生產經營者建設汽車充電設施、物業管理公司無理阻礙業主建設汽車充電設施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規范,助力解決電動汽車消費中的痛點、堵點問題;依法整治知識產權領域虛假訴訟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為科技創新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把握好平臺經濟發展中的“紅綠燈”,穩定發展預期,激發投資活力;依法支持線上線下(300959)商品消費融合發展,助力培育新型消費;妥善處理共享經濟領域產生的糾紛,支持和引導新的生活和消費方式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新個體經濟,支持社交電商、網絡直播等多樣化經營模式;妥善處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租房糾紛,確保生產經營有序、消費供給穩定。

在市場秩序方面,《促進消費意見》要求,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遏制欺詐消費者的不誠信行為;依法規制電子商務平臺等市場主體實施收取壟斷高價、強制“二選一”、歧視性待遇、刷單炒信、強制搭售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對接市場監管部門消費領域失信名單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助力加強消費信用體系建設,推動構建有利于增強消費信心的社會信用體系;妥善處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保障商品正常流通,落實“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服務培育新型消費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2022-2035年)》對“全面促進消費,加快消費提質升級”提出明確要求。《促進消費意見》對標對表綱要規定,提出了四方面重要舉措。

助力提升傳統消費。妥善處理消費者出行糾紛,助力釋放出行消費潛力。依法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嚴格保護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居住消費健康發展,助力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目標。

保障發展服務消費。妥善處理醫療健康服務和體育消費糾紛,依法嚴懲“醫鬧”,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引導醫療機構等主體增加高質量的醫療、養生保健、康復、健康旅游等服務。妥善處理體育消費中產生的各類糾紛,促進群眾體育消費。

服務培育新型消費。助力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廳等新零售業態發展。妥善處理“互聯網+社會服務”、“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等新服務類型引發的糾紛,依法支持無接觸交易服務等新類型消費模式發展。妥善處理共享出行、共享住宿、共享旅游等共享經濟領域產生的糾紛,合理認定相關民事主體的注意義務和法律責任,支持和引導新的生活和消費方式健康發展。支持和保護社交電商、網絡直播等多樣化經營模式。

完善促進消費工作機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充分利用小額訴訟制度,及時、高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堅決反對就業歧視

據民一庭負責人介紹,《穩定就業意見》立足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舉措。

具體來看,堅決反對就業歧視。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件,堅決糾正用人單位因性別歧視、地域歧視等不予招錄、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破除各種不合理限制,推動高校畢業生平等就業。

維護合法就業權益。依法打擊“黑職介”、虛假招聘、售賣簡歷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審理涉就業見習糾紛案件,妥善認定涉就業見習用工法律關系。對于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離校的應屆畢業生,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要引導用人單位推遲簽約時間,相應延長報到接收、檔案轉遞、落戶辦理時限。

妥善處理涉試用期糾紛案件。高校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因受疫情影響不能返崗的,可以引導用人單位采取靈活的試用考察方式考核其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無法采取靈活考察方式實現試用期考核目的的,無法實施考察實現試用期考核目的期間可以協商不計算在原約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通過順延試用期變相突破法定試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完善政法專業畢業生便捷招錄機制。人民法院科學設置司法輔助崗位,深化落實基層法官助理規范便捷招錄機制,暢通政法專業高校畢業生進入基層人民法院就業渠道,擴大就業崗位。

標簽: 發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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