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項目通過驗收
2023-02-01 20:57:03
(相關資料圖)
訊(記者方彬楠冉黎黎)2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其中顯示,為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對自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標簽: 進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