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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公共政策“不惠民”,最高檢明確可以依法開展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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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行海洋)“由于公益訴訟法律制度供給尚不完善,現有法律規定較為原則,辦案實踐中各地對國財國土等重點領域仍然存在線索發現難、調查取證難、案件范圍和界限不明確等實際困境。”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指出。

8月3日,最高檢以“守護國財國土、助推惠民政策落實”為主題發布第四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旨在發揮指導性案例在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更好指引各級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的特點和辦案規律,提升辦案質效。

“國財國土是公益訴訟檢察的兩個傳統法定領域,這兩個領域點多面廣、公益損害隱蔽、政策敏感性強,各地對其職能特點和辦案規律往往把握得不夠準確,辦案方向和重點不夠明確。”胡衛列介紹,本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涉及大數據賦能稅收監管、土地閑置低效的分類處置、監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等方面。

此外,案例還拓展了傳統國財領域案件類型,明確了檢察機關對公共政策實施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套取、騙取、截留、挪用各類助企惠民紅利等情形,可以依法開展公益訴訟。

當天發布的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落實電價優惠政策行政公益訴訟案顯示,2018年起,國家多次下調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2020年初,國家又陸續推出一系列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惠民助企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布通知,要求電網企業在計收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電力用戶的電費時,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杭州市拱墅區轄區內多個作為轉供電主體的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和物業公司違反規定,在與電力終端用戶結算時,未對終端用戶實施電費降價、未執行階段性電費優惠政策,涉及款項巨大。

最高檢指出,在該案中,國家電網作為國有獨資企業,其在國家出資下通過電力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屬于經營性國有財產范疇,電費降價政策實際上是將本應由國家收取的非稅收入讓渡給實際用電戶,是國家的一種變相補貼,與退稅政策類似。雖然從表面上看轉供電主體侵占的是用電戶的財產,國家電網沒有額外的損失,國有財產總量也未減少,但從國有財產有效利用的角度考慮,通過電費降價方式讓渡給用電戶的這部分國有財產未能實現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最終目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國有財產有效利用的案件,亦應屬于國有財產保護領域案件。檢察機關應認識到公共政策執行的公共利益屬性,對于在公共政策實施過程中違法違規套取、騙取、截留、挪用各類助企惠民補貼,造成政策功能和目的失效、眾多社會成員合法權益受損的情形,應當發揮公益訴訟優勢,依法開展監督。”胡衛列表示。

記者從最高檢獲悉,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國有財產保護領域案件55270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案件9504件,共督促收回國有財產290億余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51億余元,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國有土地6.75萬余畝。接下來,在國有財產保護領域,檢察機關將加大對醫療、工傷保險基金、惠農補貼資金等領域損害國家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行為的辦案力度,有效防范國有財產流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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