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快訊 > 正文

多重利好來了!免征個稅 涉及創新企業CDR、創投企業合伙人、滬深港通

8月22日消息多重利好來了!

盤后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發布重磅消息,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資料圖】

CDR也傳來了好消息。在滬深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都延續實施。

第一、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發布關于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第三,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標簽: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