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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滾動:契合融資實際 適應信貸業務新需求 銀保監會修訂四大信貸管理制度

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對象范圍

進一步明確標準,優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

根據新型業務場景,調整業務辦理方式


【資料圖】

進一步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相關內容

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優化貸款結構

銀保監會1月6日發布消息稱,對《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管理制度(下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三個辦法一個規定”)。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執行10余年來,在提高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防控信用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以及相關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修訂,有利于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2009年至2010年,原銀監會出臺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從而形成了我國信貸管理制度基本框架。但隨著形勢發展變化,“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部分條款已經難以適應當下的實踐。因此,對相關辦法進行全面修訂,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對信貸管理制度進行規范,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并將一些“暫行辦法”升級為“辦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根據信貸業務實際,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對象范圍;進一步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受托支付標準,優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根據新型業務場景,調整業務辦理方式;提升貸款辦理的靈活性和便利性,進一步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相關內容;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優化貸款結構;整合其他相關信貸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統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后,對于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上述小微企業包括通過供應鏈金融業務獲得貸款融資的小微企業。

本次修訂對貸款受托支付相關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對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對于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根據“三個辦法一個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控制需要,在規定的受托支付相關標準基礎上設置更為嚴格的標準,規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賬戶均為銀行賬戶。

關于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本次修訂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安排。首先,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其次,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為填補關于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本次修訂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范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國家有關部門對于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助學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相關規定。

董希淼表示,從“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的內容看,此次修訂總體上堅持與時俱進,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的訴求,比如增加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升受托支付的靈活性等,及時反映金融科技對信貸流程和場景的影響,比如明確視頻面談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從而使信貸管理制度更好地契合融資實際,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創新,進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標簽: 信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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