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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懲治和預防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記者王峰北京報道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民營企業普遍反映的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多發問題推出舉措,依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過去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問題關注不夠


【資料圖】

最高檢通報稱,從檢察辦案和調研情況看,在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障方面反映較多的有三類問題:

一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對民營企業或者民營企業家違法立案,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物等問題;

二是涉刑事犯罪的民營企業如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問題;

三是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得不到及時有力懲治的問題。

最高檢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檢察制度、舉措,比如依法糾正涉企業產權保護冤錯案件、開展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開展涉非公經濟案件立案監督專項活動,積極探索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等。

這些制度、舉措更多關注前兩類問題,對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問題關注不夠,立案難、查辦難、預防難等問題成為許多民營企業關注的焦點,也是當前檢察工作中需要著力破解的重點問題。

不能違背公平正義搞一刀切

《意見》共四部分12條,既對檢察履職提出具體要求,又明確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制度機制。

最高檢通報要求,《意見》主要適用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針對辦理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檢察職責,做到既無不及、又無過度。

要落實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不能簡單地把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當作民營企業的“家事”,從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視起來。要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能違背公平正義搞一刀切。要尊重民營企業的意志,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的界限,重點解決民營企業報案立案難、查辦難等問題,不過度介入民營企業經營活動,不能以保護民營企業利益為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要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特別是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引發的案件,要善于從實質法律關系中判斷罪與非罪。

要把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

《意見》重點針對一些檢察人員對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思想上不重視、履職上不到位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各個檢察環節的職責任務和工作要求,引導督促辦案人員轉變觀念,依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

要更好履行立案監督職責,對民營企業報案的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加強法律監督。要依法準確把握逮捕、起訴標準,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逮捕,特別是要正確認識逮捕措施對于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作用,不能以起訴條件替代逮捕條件;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針對起訴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意見》細化了審查判斷起訴必要性的方法。要把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不讓犯罪人員從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中得到任何好處。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形成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的工作合力。

同時,最高檢將結合調研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相關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工作,夯實法治保障。

引導促進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

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關鍵在預防。

最高檢通報指出,從檢察辦案情況看,內部人員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治理體系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內部防范機制缺失、從業人員法治觀念淡薄等問題,有的問題還直接影響到偵查取證和案件性質的判斷。

《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結合辦案積極采取措施,引導促進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廉潔意識、底線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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