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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焦點:銀保監會:擴大對外開放,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

文/馮櫻子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7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稱,修訂完成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重點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較大調整。

首先,調整市場準入標準,擴大對外開放。將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許可條件進行調整,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

突出監管重點,提高監督效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財務公司的服務范圍,將財務公司相關行政許可程序和申請材料要求,統一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同時優化業務范圍,實施業務分級監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分級監管。

四是優化監管指標,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增設了部分票據業務和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力爭實現對財務公司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強化向上延伸監管,防范集團產業風險。鑒于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高度關聯性和風險傳導性,增加了強化股東監管的相關措施。

此外,強化公司治理監管要求,提升法人獨立性;完善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補齊制度短板。增加財務公司破產相關條款,以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的相關內容等。

《征求意見稿》還對財務公司市場準入標準進行了調整,體現了嚴格準入、優中選優的監管導向。

例如,其中將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資產總額要求由50億元調整至300億元,營業收入總額要求由40億元調整至20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要求由2億元調整至10億元,實收資本要求由8億元調整至50億元等,基本與經濟增長水平相符。并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由1億元調整至10億元,以增強財務公司抵御風險能力,引導企業集團理性申請設立財務公司。

當前,一些財務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業集團操控財務公司經營、財務公司自身公司治理嚴重失效等問題,導致財務公司風險積聚及蔓延外溢,因此《征求意見稿》新增“公司治理”章節,增加黨的領導、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等內容,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加強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治理建設。

鑒于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高度關聯性和風險傳導性,《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財務公司應向監管部門報送其所屬集團相關報表數據和經營狀況的要求;明確了監管部門有權實地走訪或調查股東經營情況、詢問相關人員、調閱相關資料等要求,以強化對股東的監管。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無法滿足財務公司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首先,規章制定時間較早,在市場準入標準、對外開放政策、業務范圍和監管要求等諸多方面明顯不符合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

與此同時,近年企業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導問題日益突出,個別財務公司被集團利用淪為對外融資工具,加速產業風險轉化成金融風險,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到整個財務公司行業的政策環境、外部形象和聲譽,也對行業監管提出挑戰。

因此,銀保監會修訂完成《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編輯:孟俊蓮

標簽: 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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