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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發布:明確功能定位 引導合規經營

自今年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及深入評估論證后,10月14日,銀保監會官網正式對外發布了新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也是繼2000年發布,2006年修訂之后,銀保監會為引導財務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健運行,再次對《辦法》進行修訂,并將于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業內多家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的財務公司均表示,《辦法》的修訂,將進一步促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規范和穩健經營,服務發展大局,圍繞主責主業持續提質增效。


【資料圖】

與征求意見稿有何不同

《金融時報》記者梳理《辦法》條文發現,從內容上看,《辦法》相較7月的征求意見稿內容有“一增一減一明確”。

《辦法》第八條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財務公司應由集團母公司或集團主業整體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和管理”的規定。

在業務范圍部分,《辦法》第二十條新增“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允許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經營該項業務。

在監督管理部分,《辦法》第三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公司應當遵守“貸款余額不得高于存款余額與實收資本之和的80%”。

與2006年舊版對比,此次新修訂的《辦法》發生了較大變化,明確一家企業集團只能設立一家財務公司,從申請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財務公司設立門檻,實現“優中選優”;重新劃分業務類別并實施分級監管,給予市場主體正向激勵;強化機構監管,增設了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25%,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等多項監管指標。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還將公司治理單獨列章,體現了加強財務公司治理監管的導向。

業內專家表示,按照《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業務范圍要求,財務公司將嚴格比照相關規定、準入申請,專注服務集團內部企業,穩妥開展金融業務。

實施業務分級監管

將業務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業務分級監管,是《辦法》中受到業內機構較多關注和討論的部分。

《辦法》規定,貸款、票據貼現、資金結算與收付、債券承銷、非融資性保函、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咨詢代理業務等為對內的基礎業務;同業拆借、票據承兌、買方信貸和消費信貸、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投資、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等為對外專項業務。

此外,以往財務公司可開展的債券發行、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委托投資、保險代理、延伸產業鏈金融、股權投資業務等業務資質被取消,財務公司此后不能再開展上述相關業務。

談及已經開展的融資租賃、股權投資、保險代理等業務,多家財務公司表示將停止相關新業務并穩妥推進存量業務的清退。

“在新的監管要求下,我們仍有業務發展的空間。”北京某財務公司一名業務人員告訴《金融時報》記者,“比如票據承兌,以我們自身目前開展的業務量而言還遠低于上限。”

對于不具備票據承兌等專項業務資質的財務公司,需要符合資質條件并向監管部門申請后才能開展。

有律師表示,《辦法》刪除了對于業務申請條件的規定,因此,對于對外專項性業務的申請條件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下發配套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

推動行業加強風險防范

《辦法》還著重要求財務公司應加強金融風險的監測、識別和預警,在第二十八條明確強調,財務公司應當建立涵蓋各項業務、全公司范圍的風險管理體系,采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充分識別和評估經營中面臨的各類風險,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

針對財務公司的風險管理問題,早在2006年,原銀監會曾發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考核暫行辦法》),對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等風險監管指標予以明確要求。《辦法》施行后,《考核暫行辦法》也將同時廢止。

近幾年,在整體宏觀經濟環境趨于復雜、不確定性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財務公司主動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完善風險識別、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機制,健全各類金融風險的識別方法和評價標準。

目前,財務公司行業已將風險管理上升至重要位置。《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多家財務公司以監管數據標準化(EAST)在財務公司行業的全面實施為契機,提高財務公司在日常風險識別、評估、管控各環節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等金融科技手段的技術與能力,推進財務公司數據治理,形成以數據為中心的全新風險管控核心邏輯。

標簽: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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