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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為預算1000萬元貨物類項目,要預留多少給中小企業


(資料圖片)

一直以來,中小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從國家到地方各層面,對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的支持也很多,包括減稅降費、金融扶持、優化政府服務、權益保護等。

在政府采購領域,2012年執行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規定了為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等具體措施,其中就小微企業投標給予價格扣除的支持也早已深入人心。近年來,《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規章辦法相繼出臺,進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支持的政策體系。面對這樣一套“組合拳”,如何準確理解并執行,自然是每一位政采當事人的必修課。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結合《辦法》和《通知》的規定,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應為:一是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二是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預算總額30%以上面向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預算總額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業(2022年下半年階段性提高至40%)。

上述第二、第三項內容為預留份額采購,具體措施為: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以預算1000萬元貨物類項目為例,其中400萬元部分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600萬元部分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則至少需要預留180(600×30%)萬元的貨物采購面向中小企業,該預留份額可以以一個項目或者項目中的一個產品包出現。若600萬元部分不能作出分割(即不能劃分出18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產品包面向中小企業),可以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與,中小企業制造的產品份額須達到180萬元以上;也可要求供應商出具聲明函,聲明簽訂分包意向協議,將180萬元以上合同份額分包給一家或多家中小企業,協議需要對擬分包的中小企業具體情況進行描述。聯合體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中標后將予以公開。

在實踐中,某些項目不適宜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辦法》規定了“可不預留采購份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按照《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框架協議采購項目等。

在實踐中,采購人預留采購份額需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對于屬性定義為貨物的采購項目,若由多個產品組成,市場調研需要確認是否都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否則容易造成項目失敗;需要事先準確定義項目屬性,如,系統集成本應定義為服務而非貨物,在判斷是否適宜預留份額的“對象”時,從系統集成服務商轉為項目中服務器等設備的制造商,引發錯誤;特別關注應當預留但可不預留的情形,如,事業單位、協會等非企業主體作為潛在供應商,單一來源方式實施采購,原裝進口產品制造商不屬于中國境內企業,不適用中小企業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等。

此外,可不預留情形中關于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內容,則需要采購人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論證落實。目前,常見做法是采購人通過前期市場調研、需求制定等過程確認項目不適宜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并向財政部門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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