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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重磅公布:“數據二十條”來了!釋放什么信號

千呼萬喚始出來。時隔半年,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重磅文件《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終于露出真身。早在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文件。

不少受訪專家指出該文件為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提供了頂層制度設計,為數據基礎制度的構建確立了原則和方向:其展現出的數據要素治理思路,從過去“以安全為重點”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利用和發展”轉變;強調形成共享紅利的發展模式,合理降低市場主體獲取數據的門檻。


【資料圖】

數據共享共用,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節。早在2020年4月《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公布,“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首次與其他傳統要素并列為要素之一。

我國擁有海量數據(603138)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對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可以看到近兩年來,數據要素相關的政策文件頻出,北上深廣也在推進數據交易所建設。

此次《意見》被不少受訪專家視作給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提綱挈領。文件囊括的幾大原則,既符合數據要素本身的特征和目前國際對于數據要素定位,又能夠讓數據真正實現社會化的利用。

“釋放數據價值關鍵在于擴大數據供給、暢通數據流通渠道,我國雖具有大規模的數據量和豐富的應用場景,但B2B層面的數據流通不暢仍阻礙了數據要素價值最大化。故數據要素治理在B2B層面的著力點在于圍繞數據全生命周期,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發揮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作用,打破B2B數據壁壘。”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數字經濟交叉科學中心研究員陳兵指出。

在陳兵看來,要建設數據要素市場,就要發揮市場優先的作用。此次《意見》指出,探索有利于數據安全保護、有效利用、合規流通的產權制度和市場體系,完善數據要素市場體制機制。

“數據源自于社會,因此社會各主體都有權利使用數據并享受由此帶來的紅利,而非只為少數人控制使用。數據的開放、共享是反壟斷的重要武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表示,然而,目前數據的開放共享仍有門檻。首先,個人信息的單獨同意原則讓數據獲取的難度增大;其次,企業等數據控制者開放共享數據的動力和“壓力”不足,渠道缺乏;此外,還涉及政府收集的數據,難以開放的問題。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數字政府與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馬顏昕也表示,當前市場主體獲取數據要素的門檻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從監管層面,國家對于數據安全愈發重視,但由于機制尚不完善,企業不知道安全與利用的平衡邊界在哪,只能寧緊勿松,不敢獲取和利用數據;另一方面,從市場的角度,部分企業不當利用壟斷地位使得其他市場主體無法正常獲取數據。

可以看到,此次《意見》強調“堅持共享共用,釋放價值紅利”,其中提到,合理降低市場主體獲取數據的門檻,增強數據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勵創新創業創造。并且,還指出要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形成依法規范、共同參與、各取所需、共享紅利的發展模式。

“部分互聯網頭部企業實現了對大規模數據的持有與積累,進而產生數據壟斷、數據歧視等問題。對此,應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為基礎,與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與數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構建銜接機制,遏制數據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行為,保護數據安全。”陳兵稱。

提高數據要素供給數量和質量,建立數據可信流通體系

優質的數據供給才能促進數據共享紅利。在高富平看來,數據經過治理方能使用,“數據要素供給調整優化”或可通過培養數據集成商之類的中間商,引導數據做源頭治理和渠道匹配,或者匯集治理將原始數據轉化為可用數據的多種模式實現。

此次《意見》對數據供給提出了要求:建立數據可信流通體系,增強數據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實現數據流通全過程動態管理,在合規流通使用中激活數據價值。

何為數據可信流通體系?馬顏昕對記者解釋稱,數據可信流通體系本質上是實現公平和效率、安全和利用之間平衡的手段。歐盟當前也在推進類似功能的制度,被稱之為數字空間。這些制度都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形成可信的數據鏈條,保證數據的合規、質量和價值,讓參與者之間能夠進行可審計的追溯。

他進一步指出,可審計可追溯還意味著為復雜利益關系的分配可行性。未來的數據產權將會普遍承載個人、公眾、政府、獲取者、增值開發者等多元主體的利益,在可審計可追溯的基礎上進行數據要素的流通,將為未來的利益分配提供技術性支持。

安全治理是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前提。此次《意見》也著重對治理體系做出了要求:完善治理體系,保障安全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把安全貫穿數據供給、流通、使用全過程,劃定監管底線和紅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網絡與信息法室副主任周輝向記者分析稱,劃定監管底線和紅線,既有利于確保安全和執行,也有利于形成明確的行為預期和市場預期,便于數據處理者合規。

同時,《意見》加強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把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積極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種數據風險,形成政府監管與市場自律、法治與行業自治協同、國內與國際統籌的數據要素治理結構。

跨境數據流動對數字經濟發展有著重大意義,數據跨境規則也是數據安全治理的重要一環。

《意見》指出,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制定,探索加入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推動數據跨境流動雙邊多邊協商,推進建立互利互惠的規則等制度安排。鼓勵探索數據跨境流動與合作的新途徑新模式。

周輝表示,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積極推動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高標準經貿協議,主動對照相關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深化國內相關領域改革。”其中,CPTPP、DEPA對于數據跨境流動都做了高標準的制度安排,這意味著我們需要進一步深化數據跨境制度改革,為加入后的制度對接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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