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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將結合調研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相關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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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 昝秀麗)最高檢7月31日消息,針對民營企業普遍反映的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多發問題,最高檢專門研究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四部分12條,既對檢察履職提出具體要求,又明確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制度機制。在適用《意見》時,要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要求、適用的案件范圍,以正確理念指導辦案工作,與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等措施一起構建服務民營經濟立法化刑事司法保護體系。

一是全面、準確把握辦案基本要求。《意見》主要適用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是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個方面舉措。針對辦理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檢察職責,做到既無不及、又無過度。要落實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不能簡單地把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當作民營企業的“家事”,從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視起來。要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能違背公平正義搞一刀切。要尊重民營企業的意志,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的界限,重點解決民營企業報案立案難、查辦難等問題,不過度介入民營企業經營活動,不能以保護民營企業利益為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要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特別是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引發的案件,要善于從實質法律關系中判斷罪與非罪。

二是高質效履行各項檢察職責。《意見》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基本價值追求,重點針對一些檢察人員對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思想上不重視、履職上不到位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各個檢察環節的職責任務和工作要求,引導督促辦案人員轉變觀念,依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要更好履行立案監督職責,對民營企業報案的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加強法律監督。要依法準確把握逮捕、起訴標準,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逮捕,特別是要正確認識逮捕措施對于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作用,不能以起訴條件替代逮捕條件;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針對起訴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意見》細化了審查判斷起訴必要性的方法。要把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不讓犯罪人員從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中得到任何好處。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形成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時,最高檢將結合調研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相關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工作,夯實法治保障。

三是創新舉措共同加強犯罪預防。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關鍵在預防。這既是司法機關的責任,也是民營企業自身的責任。從檢察辦案情況看,內部人員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治理體系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內部防范機制缺失、從業人員法治觀念淡薄等問題,有的問題還直接影響到偵查取證和案件性質的判斷。民營企業加強自身合規建設,完善防范內部人員犯罪的制度機制,是從源頭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根本舉措。《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結合辦案積極采取措施,引導促進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廉潔意識、底線意識。希望廣大民營企業主動加強犯罪預防,不要等遭受損失后再“亡羊補牢”。

“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所涉法律關系、事實證據、利益沖突較為復雜,《意見》下發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培訓指導,切實提高辦案質效。歡迎民營企業提出意見建議,幫助檢察機關不斷完善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檢察舉措,共同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最高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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