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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迎來修訂 阻撓行政復議調查取證或被追責


(資料圖片)

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復議調查取證行為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復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

1999年4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復議法,這部法律于2009年8月、2017年9月作過兩次部分修改。據悉,此次修訂草案強化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堅持復議為民,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復議打造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修訂草案擴大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明確對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草案擴大行政復議前置范圍,明確對依法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同時還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并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三十日內審結。

修訂草案完善行政復議受理及審理程序。明確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增設申請材料補正制度,并完善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的監督機制。明確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則進行調解。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證據規則,明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修訂草案中還提出,在一般程序中,將辦案原則由書面審查修改為通過靈活方式聽取群眾意見,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建立聽證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

此外,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復議調查取證行為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復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

標簽: 調查取證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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