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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熱議:銀保監會完善聯合授信機制:名單企業應建盡建,壓實牽頭銀行責任

記者李愿 北京報道

3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以優化信貸資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銀銀合作,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要求各銀保監局應當在《通知》印發之日起60日內,與當地銀行業協會重新確定企業名單。


【資料圖】

2018年6月,銀保監會曾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有效防控企業杠桿率上升引發的信用風險。

“總體看,聯合授信機制運行良好,對于提升銀行信用風險管控水平、加強信息共享、改善企業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知》不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的具體條文,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問題,進一步提出深化聯合授信試點工作要求。”銀保監會表示。

據記者梳理,《通知》從及時確定企業名單、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加強聯合風險防控等12個方面提出了要求。如,不得盲目依賴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標準,也不得為爭取客戶放松風險管理要求,堅決避免過度競爭和“搭便車”“壘大戶”等行為;堅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積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名單企業應建盡建

《通知》稱,健全聯合授信機制是支持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各銀保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深刻認識聯合授信機制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聯合授信機制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實處理好服務實體經濟與防控金融風險的關系。

《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統計確定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企業名單。企業注冊地與主要經營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負責名單統籌。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可能與納入名單的全部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努力做到應建盡建。對名單內未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審慎評估其實際需求的基礎上合理提供融資,避免過度授信。對大型企業集團及其附屬公司等,原則上應當一并納入聯合授信企業名單。”《通知》提出。

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愿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通知》還提出,符合跨區域開展業務條件的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按照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開展工作。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可尋求異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協助,協調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聯合授信。對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的協辦請求,其他轄區的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辦理。各銀保監局、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不斷加強與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

壓實牽頭銀行責任

對于牽頭銀行,《通知》要求應當及時制定完整明晰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向成員單位共享企業信息。應當組織成員單位以企業資產負債率為基礎,以適當方式聯合開展授信評估,與企業充分溝通后初步測算聯合授信額度供聯合授信委員會參考。

“對發現的超額授信、過度融資等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成員單位作出必要風險提示,并將相關情況報送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和相應銀行業協會。禁止利用其他成員單位提供的融資信息等開展不正當競爭。牽頭銀行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改選工作應當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新牽頭銀行確定前,原牽頭銀行仍需繼續履行職責。”《通知》明確。

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牽頭銀行不再符合作為牽頭銀行條件或不愿意繼續履行牽頭銀行職責的,聯席會議應改選牽頭銀行。牽頭銀行履職不到位,可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銀行提議改選牽頭銀行。

《通知》還強化履職問責,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聯合授信工作要求納入信貸管理體系,強化考核問責。對工作推諉、不配合報送數據、拒不參加聯席會議、拒不執行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的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

“對符合聯合授信組建條件、無客觀困難、應當加入但不加入聯合授信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具備履職能力但推諉扯皮、拒不履職的牽頭銀行,各銀保監局要在現場檢查立項、重大風險處置調查中給予特別關注。對不審慎和違規授信行為依法從重處理。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會員單位實施自律懲戒。”《通知》規定。

此外,《通知》還規定,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網站發布并及時更新參與聯合授信的企業名單。對于關聯關系復雜、異地授信規模較大的大型企業集團,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牽頭推動聯合授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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