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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熱聞】企業積極整改,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圖片)

訊(通訊員沈法軒記者萬承源)4月19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在新沂市阿湖鎮對一起污染環境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排污等相關活動。據悉,這是4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加強涉案企業合規工作協同協作的座談會紀要》后,全省法院審理適用涉刑企業合規整改污染環境第一案。

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徐州市重點排污單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石某作為該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經理,全面負責該公司污水處理工作,為了單位利益,在明知自動監測數據多次超標被環保部門短信提醒的情況下,仍授意污水處理廠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達標液體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并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共實施替換水樣干擾采樣行為50余次,逃避環保部門檢查,嚴重污染環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時案發。

案發后,被告人石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階段認罪認罰。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44136元。2022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間,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動申請企業合規建設,其積極整改落實,且經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驗收合格。公訴機關認為,該公司已完成企業合規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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