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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妥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引發關注,尤其是隱性的城投債務還本付息壓力較大,引發部分市場機構各種猜測和建議。相關專家表示,不應通過債務置換解決地方債風險,要守住中央“堅決不救”的底線,通過債務展期、出售資產等方式逐步化解風險。

在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城投債成為地方政府融資重要渠道。2008年,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鼓勵地方政府投資保增長,城投債爆發式增長,但很快加以規范。2012年后,為了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擴大內需,城投債再次呈井噴式發展。2014年,新預算法、“43號文”明確,城投債與地方政府信用不再掛鉤,作為獨立運行的市場主體,地方政府不再對城投債提供隱性擔保,持續遏制地方政府增加隱性債務。

但是,2020年底以“永煤違約”為代表的國企信用風險事件的發生,增加了城投債吸引力。因為雖然要求市場化處理城投債務風險,但為了避免形成集體沖擊,影響金融市場穩定而制定的相關措施,客觀上形成了事實上的剛兌。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安全可控。截至2022年底,我國城投債存量規模為13.51萬億元,發行主體多為中高評級城投平臺,整體風險可控。但有少部分地區城投債面臨較大壓力,不排除這些地方政府與相關金融機構,有渲染債務風險從而想要獲得救助的沖動。但是,應繼續堅持中央不救助原則,避免道德風險,促進地方理性舉債。而商業銀行是否參與化解債務風險則由市場決定。事實上,更高一級的地方政府有能力幫助解決風險問題。

必須看到,推動地方債務增長的深層次矛盾仍待解決。首先,城投債是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存在錯配情況下發展出的地方政府融資行為,須盡快推動相關改革,持續遏制地方債務增長。其次,從城投債周期性爆發式增長看,城投債服務于經濟增長的政策目標。但是,當前對地方而言,必須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實現高質量發展,因此,不會也不應該繼續拿城投債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工具,仍然要堅持遏制隱性債務增量。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為了謀發展、保運行,持續進行信用擴張,包括利用地方投融資平臺、地方城商行、地方國企等,形成了由地方政府主導的金融、基建與產業的循環。使得國企業務不斷多元化擴張,擠壓市場部門,融資規模不斷增加,形成大量低效、無效投資,占用了較多金融資源,扭曲了資源配置,降低了地方經濟效率,并積累了金融風險。這種趨勢應該遏制并扭轉。

但是,當一些地方政府無法獲得更多融資,服務于當前的擴大總需求任務時,為了穩定經濟,中央政府或有必要實施信用擴張,增發國債,進行可控的有效的投放。

從長期看,要盡快解決央地財權與事權錯配的問題。對于當前債務壓力較大的地方,應該推動置換、展期以及出售資產加以緩解。對于有財力的地區,繼續增加專項債服務于高質量發展。事實上,大量地方國企資產收益低,依賴不斷融資和擴張業務維持運行,不利于資源配置效率,對民間部門形成明顯擠出效應,并不斷積累債務風險。在央企不斷重組與改制的背景下,應該制止金融資源過多注入地方國企部門,而不僅僅是缺乏收益的城投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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