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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案例】未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監控、預警和分析處理機制 營業部被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圖】

江蘇證監局

關于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營業部:

我局在檢查中發現,你營業部:一是未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監控、預警和分析處理機制;二是2009年至2017年部分投資者委托記錄未記載IP或MAC地址等能識別客戶交易終端的特征代碼;三是信息系統用戶權限設置未遵循最小化原則,部分員工權限設置無審批記錄。以上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30號)第三條、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9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營業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自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經公司合規總監出具意見的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5月13日

相關規定說明: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采取技術手段,對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的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規定處理。

標簽: 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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