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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熱訊:【監管案例】適當性管理問題系列十四:與其他公司合作開展線上投顧業務時未獲取客戶的財務狀況等信息 一事三罰

上海證監局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關于對××證券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證券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與××財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合作開展線上投資顧問業務時,未獨立開展適當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未獲取客戶的住址、職業、財務狀況、投資經驗、誠信記錄等信息,相關信息系統運行不處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圍,未能本地保存客戶信息、適當性管理以及相關服務記錄等資料。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經證監會令第177號修正)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六條第一項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2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經證監會令第177號修正)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2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如下監督管理措施:

責令你公司自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2年4月24日

關于對房××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房××先生:

經查,我局發現××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財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合作開展線上投資顧問業務時,未獨立開展適當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未獲取客戶的住址、職業、財務狀況、投資經驗、誠信記錄等信息,相關信息系統運行不處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圍,未能本地保存客戶信息、適當性管理以及相關服務記錄等資料。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經證監會令第177號修正)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六條第一項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2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時任執行委員會成員、財富管理事業部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中涉及投資者適當性的部分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經證監會令第177號修正)第三十七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請于2022年3月21日14:00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迎春路555號)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2年3月17日

關于對趙×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趙×先生:

經查,我局發現××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財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合作開展線上投資顧問業務時,未獨立開展適當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未獲取客戶的住址、職業、財務狀況、投資經驗、誠信記錄等信息,相關信息系統運行不處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圍,未能本地保存客戶信息、適當性管理以及相關服務記錄等資料。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經證監會令第177號修正)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六條第一項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2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時任項目負責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中涉及投資者適當性的部分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經證監會令第177號修正)第三十七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請于2022年3月21日15:30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迎春路555號)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2年3月17日

相關規定說明: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六)誠信記錄;(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標簽: 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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