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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寬嚴相濟為指導 實現社會內生穩定 積極化解矛盾 兩部門印發意見促進訴源治理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制定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意見共六部分24條,從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

提升辦案質效


(資料圖片)

從刑法規定來看,輕傷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于輕罪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可見,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我國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

輕傷害案件雖是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但對不少當事人來說,卻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埋下隱患或者激化矛盾引發更大的惡性事件。

2021年以來,最高檢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進行了調研。調研發現,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適用還需進一步加強。從調研情況看,有的檢察辦案人員存在構罪即捕、構罪即訴的辦案理念,對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積極性有待提升。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個別地區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當事人自行和解。二是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較高。有的當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對案件處理不滿提出了申訴,從調研情況看,輕傷害申訴案件數量占到刑事申訴案件總數的1/4左右。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認定、在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認定上還存在偏差。這些問題都影響了輕傷害案件的辦案質效。

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輕傷害案件7萬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引發。為有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最高檢、公安部經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對輕傷害案件辦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見。

促進矛盾化解

意見指出,辦理輕傷害案件必須遵循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見明確,要堅持全面調查取證,注重對案發背景、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度等方面全面審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強調對鑒定意見要進行實質性審查,不能簡單地只看結論。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意見強調,要牢牢把握輕傷害案件的案發特點,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促進當事人的矛盾化解、糾紛解決,并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

意見要求,必須堅持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和解諒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即使是輕傷害案件,也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同時,意見提出,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后,也不能“不訴了之”,對被不起訴人需要承擔非刑罰責任的,要依法發出檢察意見。

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注重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作配合,注重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

激活正當防衛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見的重點雖是輕傷害案,但卻引發了社會對于正當防衛的又一次熱議。

以往,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傾向,導致對個別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傷害行為的案件不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犯罪。此次意見明確規定,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后果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近十幾年來,正當防衛這個條例在很多個案當中都有被提到,但從適用情況而言,其實數量是比較低的,真正能夠被用到的機會不多。”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鄭俊豪表示,隨著輕傷案件、故意傷害案件越來越多,正當防衛的條款使用頻率也會越來越高,如何認定正當防衛適用條件的范圍,除了原有的一些司法解釋,包括刑法上的規定外,出臺具體的、進一步細化的指導意見,對于司法實務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第七條明確指出: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后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針對此條內容,鄭俊豪表示,不再以“唯結果論”的認定方式去區分罪與非罪,確是此次意見的一大亮點。譬如,此前在實踐中發生了互毆爭執,民警過來調解的時候,也許會給當事人灌輸一個理念,就是打贏了要坐牢,打輸了要住院,其實這就是典型的唯結果論。此次意見明確指出,其實打贏也不一定要坐牢。還有一種情況是,在互毆過程中,一方不斷地挑釁對方,或者雙方都沒有停下來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適用正當防衛條款,雙方的行為如果確實是構成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的話,那么就要依照故意傷害罪去進行量刑。

意見第九條指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鄭俊豪解釋道,互毆跟正當防衛確實存在一定的交叉跟重疊,此次意見重點提到了在審理或處理像類似故意傷害類型案件時,要重點去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跟行為性質,如果是雙方已經在互毆過程中,那么其中一方是在盡可能地避免互毆程度升級的,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采取的合理防衛手段是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這對于司法審判來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于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說,雖然我國關于正當防衛的立法已經比較完整,但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處于“沉睡”狀態,所以在實踐中需要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據了解,以往司法實踐中取證、審查主要集中在傷害事實,強調“有沒有傷”“誰實施的致傷行為”,在法律文書中對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簡單表述為“因故”“因瑣事”,缺少了對案件的全面調查、審查,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處理不滿意。此次,意見強調,要全面調查取證,要對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度等方面全面審查,要注重查清事實、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與此同時,輕傷害案件的發生大多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或者偶發矛盾,矛盾積聚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化為傷害犯罪。如果只是簡單處理案件,矛盾就會被掩蓋下來,隨時可能再出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所以,意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通過化解矛盾,促進訴源治理,實現社會內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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