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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簡訊:符合規定的商品可實現“零稅負”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本報訊為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運成本,積極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對符合規定的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

《公告》規定,對自公告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

《公告》提出,“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后退貨的情況除外。

此外,根據《公告》,企業申請辦理進口免稅等手續時,需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于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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