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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聚焦:合理磋商應予準許 磋商不成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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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B02來源:2022年09月07日

現場看房、簽訂認購書、交購房定金……買房本是令人高興的事情,結果因為雙方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首付款的收款賬戶產生爭議,導致最終沒達成交易,還鬧上了法庭。近日,張家港市法院審結一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件。

孫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約定了交易房屋的價格、購房定金的支付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等事宜。合同簽訂后,孫某依約支付了定金5萬元。后孫某前往房地產開發商處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因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首付款收款賬戶條款的內容無法協商一致,導致買賣合同未簽署。由此,雙方產生爭議,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認購協議并返還定金。

庭審中,房地產開發商表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收款賬戶是主管部門的規定,無法更改,孫某未按約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屬于違約,其有權解除認購協議并沒收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基于首付款收款賬戶與房地產開發商收取其定金賬戶不一致產生疑慮,進而要求修改《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收款賬戶的內容,屬于對合同條款的合理磋商,系其作為普通購房人的合理請求,無明顯不當;而該房地產開發商因監管要求及合同制式文本拒絕修改,亦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孫某與房地產開發商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法院據此判決案涉認購協議解除并返還定金。謝佳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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