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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今熱點:剛剛,央行、銀保監會發文,重要新規來了

市場關注已久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辦法》)今日一錘定音!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與修改完善,銀保監會、人民銀行2月11日正式對外發布《辦法》。《辦法》的核心內容是,商業銀行應對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表內外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風險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不同檔次的行為。自此,商業銀行的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透露,正在研究針對所有不良資產的風險緩釋手段。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出臺正當其時,這也是由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現狀所決定的。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貸款占各項業務的比重逐漸下降,同時非信貸資產比重逐漸上升。

《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已經就《辦法》的影響,包括對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在內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進行了定量測算。測算結果顯示,《辦法》的影響總體可控,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質量整體處于較好水平。

有銀行人士透露,在原有貸款風險分類的基礎上,所在機構已經不斷加強了貸款以外資產的風險分類管理。下一步將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情況,并對照《辦法》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覆蓋非信貸資產做實資產風險分類

當前,銀行業面臨三大主要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信用風險是銀行依然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的風險分類制度。

此前,商業銀行主要是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但這一文件針對非信貸資產的分類沒有提出明確要求,難以充分揭示銀行實際承擔的信用風險。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

在上述背景下,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借鑒國際國內良好標準,并結合我國銀行業現狀及監管實踐,制定了《辦法》,以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

金融資產按風險程度分為五類銀行要從嚴把握分類標準

《辦法》共六章48條,將商業銀行的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

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不包括在《辦法》之內。

“在目前的實踐中,針對非信貸類資產的風險分類標準不明確、范圍也較為隨意。”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規定有利于將所有承擔信用風險的資產納入分類范圍,有利于信用風險的全面準確防范和化解。

《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并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具體而言,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

(五)損失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金融資產,或損失全部金融資產。

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明確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

而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商業銀行已加強對貸款以外資產的風險分類管理

那么,《辦法》將對商業銀行形成哪些影響?

工商銀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李志剛表示,《辦法》的出臺對于新形勢下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十分必要。《辦法》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并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辦法》有效解決了商業銀行風險分類實踐中面臨的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農業銀行總行信用管理部總經理張曉男認為,相較于2007年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變化,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抓住重組資產、交叉違約、逾期天數等關鍵問題,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標準,針對性、指導性、實操性更強。

記者了解到,部分商業銀行已經為對接《辦法》要求作了必要準備。

比如,近年來,農業銀行構建了覆蓋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全口徑的分類制度體系;在債務人履約能力評估、逾期天數認定不良貸款方面,與《辦法》相關規定基本相同。工商銀行在原有貸款風險分類的基礎上,不斷加強貸款以外資產的風險分類管理。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要按照《辦法》規定,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整改到位。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李志剛表示,下一步,工商銀行將按照《辦法》的規定,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情況,做好相關工作部署。

農業銀行也將在監管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有計劃、按步驟推進《辦法》落地實施。

有計劃、分步驟對存量業務重新分類

《辦法》還確立了以債務人為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充分考慮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的影響,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并設置了合理的實施安排。具體看:

1、如何理解以債務人為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根據現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

《辦法》則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2、風險分類如何考慮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的影響?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

《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3、《辦法》的實施安排是什么?

《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時間做好實施準備。

《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后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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