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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資訊:風險評估迎新起點 監管設置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底限

“這將是一個很好的起點,有利于我們獲得中國銀行業真實的、準確的風險狀況,并提高風險管控水平。”2月11日,招商銀行首席經濟學家丁安華對記者表示。

丁安華所稱“起點”,是2月11日銀保監會、央行聯合發布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資料圖)

目前,銀保監會定期發布銀行業和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狀況。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余額為3.8萬億,較年初增加1699億元;不良貸款率1.71%,同比下降0.09個百分點;商業銀行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的比例為78%,保持較低水平。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2991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66%。

“我國商業銀行非信貸資產目前風險狀況如何,還不太清楚,相信監管部門可能經過一些測算和分析。非信貸資產風險狀況很大程度上和宏觀經濟、資本市場環境有關,隨著今年宏觀經濟恢復以及資本市場走強,非信貸資產風險狀況會比去年有所緩解。”丁安華同時指出,商業銀行風險并非完全集中在信用風險上,可能還有其他形式的風險。

2月11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辦法》起草過程中,銀保監會就其影響對包括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在內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進行了定量測算,測算結果顯示,《辦法》的影響總體可控,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質量整體處于較好水平。并透露,正在研究針對所有不良資產的風險緩釋手段。為何此時發布?

早在2019年4月,銀保監會曾就《辦法》公開征求過意見,并于2020年3月17日經銀保監會2020年第1次委務會審議通過。

丁安華對記者表示,《辦法》的發布有一些推遲,隨著宏觀環境的改善,當前發布《辦法》是一個很好的時點,“《辦法》從征求意見到現在已經過去了4年多時間,完全沒有理由再推遲這項工作。”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我們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并在進一步調研與測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科學合理建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丁安華認為,從客觀環境看,有兩方面因素要求我們盡快推出《辦法》:一是國際規則,特別是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當前我們在進一步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辦法》的發布可以理解為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工作的一部分,因為與國際規則接軌也要求把中國的商業銀行與國際商業銀行放在一致性的框架下進行比較,來看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究竟是什么水平,這對我們清醒認識商業銀行風險狀況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國內銀行業的發展對風險分類提出了新的要求。過去我們主要對商業銀行信貸資產進行分類,當前信貸資產在銀行總資產的占比在逐年下降,“因此我們需要有一個分類辦法,對所有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識別評估。此次發布的《辦法》,就是對此前沒有涉及的資產提出了分類的標準和要求。”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滯后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

“《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有效規避不當干預

“過去一些中小銀行面臨的風險狀況比較大,主觀上采取了一些保守的認定措施,同時還有一些中小銀行在信用風險認定上受到包括地方政府等不當的干預,《辦法》的發布將有效規避一些不當干預。”丁安華對記者表示。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

“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的風險狀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關注類: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術性原因導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內);未經商業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通過借新還舊或通過其他債務融資方式償還,債券、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續貸業務除外;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或其他銀行的債務出現不良。

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的外部評級大幅下調,導致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顯著下降;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

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可疑類: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270天;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50%以上。

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歸為損失類: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360天;債務人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90%以上。

“《辦法》是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于本辦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且與本辦法的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辦法》明確。

標簽: 金融資產 商業銀行 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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